(2016)闽0602民初7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艺平与钟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艺平,钟燕君,林肖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7224号原告:吴艺平,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婷,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燕君,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林肖新,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吴艺平与被告钟燕君、被告林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婷、被告钟燕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肖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日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钟燕君因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于2012年4月9日、2014年6月15日分别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6000元、25000元,共计人民币3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借款中双方均约定,如本借条有任何讼争均向当地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现被告拒不归还借款,被告林肖新与被告吴燕君系夫妻关系,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钟燕君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来源非现金,而是办理信用卡套现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其同意还款,但目前无法一次性偿还,希望分期偿还。被告林肖新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庭审审查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2012年4月9日,被告钟燕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吴艺平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2014年6月15日,被告钟燕君再次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归还本金。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和利息。另查明,被告钟燕君与被告林肖新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告、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予以证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钟燕君两次向原告吴艺平借款共计31000元,有被告钟艺君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钟燕君辩称借款非现金交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钟燕君与被告林肖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林肖新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林肖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钟燕君、被告林肖新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吴艺平借款31000元及从2016年7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钟燕君、被告林肖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小娟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了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