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执恢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尤洪臣、闫青喜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尤洪臣,闫青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恢00415号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李庆荣,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玉,男,195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尤洪臣,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闫青喜,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达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尤洪臣、闫青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确不能有效举证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胜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