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1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冯国胜申请执行崔凤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胜,崔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2执45号申请执行人冯国胜,男,汉族,身份证号。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新荣区,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利芳,女,汉族,身份证号,内蒙古丰镇市人,现住新荣区,无业。被执行人崔凤祥,男,汉族,身份证号,大同市新荣区郭家窑乡张力窑村人,现住新荣区,工人。冯国胜申请执行崔凤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国胜于2016年9月2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52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确定的内容,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0000元及额外支付利息3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2016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由山西中新上深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执行,从2016年10月份开始每月从崔凤祥工资中扣划工资600元,直至付清为止。至此,申请执行人冯国胜申请执行的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52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2016)晋0212民初52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协议的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由被执行人崔凤祥给付申请人10000元及额外支付利息3000元确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梁审判员 康 忠审判员 武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