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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111行审9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法定代表人唐雄。委托代理人王涛,男。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男。被执行人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灞人社处字(2016)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晟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养老保险费6200元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灞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灞人社处字(2016)0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 俊人民陪审员 杨 滨人民陪审员 李金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