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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胜建与宁波东风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胜建,宁波东风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2738号申请执行人:林胜建,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宁波东风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05799-1)。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贺华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胜建与被执行人宁波东风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东风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林胜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东风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过户手续,并支付执行款60055.2元,承担执行费800.8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东风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宁波东风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60055.2元,承担执行费800.8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东风景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胜建在限期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27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