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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南站支行诉被告孟艳春、秦忠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南站支行,孟艳春,秦忠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686号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南站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火车南站。负责人高耀学,该行行长。被告:孟艳春。被告:秦忠录。本院审理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南站支行诉被告孟艳春、秦忠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南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