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然迪羽绒服有限公司与蔡水平、傅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然迪羽绒服有限公司,蔡水平,傅金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3894号原告:福建石狮然迪羽绒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陶中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刚霞,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水平,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傅金玲,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福建石狮然迪羽绒服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水平、傅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石狮然迪羽绒服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石狮然迪羽绒服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石狮然迪羽绒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计494.5元,由福建石狮然迪羽绒服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于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晓燕速录员 傅静雯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