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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金君与赵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君,赵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239号原告张金君,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赵志敏,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君与被告赵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金君担负。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