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金君与赵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君,赵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239号原告张金君,女,1992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赵志敏,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君与被告赵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金君担负。审判员 张永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