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02执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涛与咸阳天成钛业有限公司、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涛,咸阳天成钛业有限公司,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涛。被执行人咸阳天成钛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江涛与咸阳天成钛业有限公司、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30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令:一、咸阳天成钛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江涛259480.36元的30%计77844.11元,应减去其已垫付的66072.36元,实际支付11771.75元。二、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江涛259480.36元的30%计77844.1元,应减去已垫付的7000元,实际支付70844.1元。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共计5820元,咸阳天成钛业有限公司承担1746元,西安工业经济职业学校承担17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秦民初字第020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91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