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8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6日18时40分,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无驾驶资格驾驶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时到公安机关检���),沿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三圩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圩小街张杰坤卤菜店西侧路段时,与前方仲某驾驶的苏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发生致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所送朱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1毫克。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朱某甲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抗拒抓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6日18时40分,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无驾驶资格驾驶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时到公安机关检测),沿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三圩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圩小街张杰坤卤菜店西侧路段时,与前方仲某��驶的苏J×××××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发生致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所送朱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1毫克。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抗拒抓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有证人朱某乙、仲某的证言,有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有书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受案登记表、采血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上述所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翔 宇人民陪审员 邱 亚 萍人民陪审员 吴 红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墨莉(代)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