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5222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方平、XX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方平,XX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222之一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方平。被告:XX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方平、XX友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罗岳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