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6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河北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宋安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6923号原告:河北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北区红星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杜艳菊,经理。被告:宋安臣,男,195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河北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安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系需要继续搜集证据,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万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志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