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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榭支行、胡海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榭支行,胡海辉,毛彩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榭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行政商务区海华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74218759-9。法定代表人曾飞波。被执行人胡海辉,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毛彩芽,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北仑法院(2016)浙0206民特00241号裁定书,于2016年8月18日以(2016)浙0206执25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海辉、毛彩芽所有的位于北仑区大榭开发区海景花园13幢603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