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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贵兴芳诉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郝士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兴芳,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郝士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699号原告:贵兴芳。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清,董事长。被告:郝士峰。原告贵兴芳与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郝士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贵兴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兴芳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计371元,由原告贵兴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