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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瑾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瑾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817号原告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桃园一巷6号实验晋剧院。法定代表人金俊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凤荣,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瑾男,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原告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瑾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山西鑫盛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