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夏靖与被告汪远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汪远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764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被告:汪远月,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夏靖与被告汪远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 莉审 判 员 曹拥军人民陪审员 方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