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民二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郭雅平、张金英、张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郭雅平,张金英,张立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民二初字第6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杜世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岳振盛职务客户经理。被告郭雅平,女,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金英,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立杰,男,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被告郭雅平、张金英、张立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2年4月26日,被告郭雅平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年。于2014年5月17日再次循环使用,至2015年5月16日到期并约定利率为9.6%,逾期加罚50%,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雅平立即偿还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5349.50元,本息合计55349.50元,之后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被告张金英、张立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为三被告实地送达传票、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但是未能找到三被告,无法联系三被告亦无法确认三被告的准确地址,经对原告进行询问,原告表示无法联系被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也不能提供三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无法送达,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0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