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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67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艾浦斯汉复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乃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艾浦斯汉复科技有限公司,刘乃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6743号之一原告杭州艾浦斯汉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鸿兴路389号。法定代表人丁珂,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家炜,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乃新,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艾浦斯汉复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乃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艾浦斯汉复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艾浦斯汉复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艾浦斯汉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1.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1元,合计人民币3672.50元,由原告杭州艾浦斯汉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卓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