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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纪民申请执行朱某某、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2年3月4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城市新区13号楼三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城市新区13号楼三单元502室,系李纪民之子。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8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临蔡镇朱庄010号。被执行人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南三环东段金岱工业区文治南路XX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集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朱某某、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共计845653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14898元,被执行人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纪民共计370000元及利息,三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134元。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周口市陆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并已在银行等相关单位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出其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6)陕0425执32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