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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1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何权与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权,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11民初131号原告:何权,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星,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何权与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何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权负担。审 判 员  王 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