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希凤、祝士君、孟广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希凤,祝士君,孟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迟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林,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国昕,该公司保全部经理。被执行人:刘希凤,女,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执行人:祝士君,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执行人:孟广军,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执行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希凤、祝士君、孟广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希凤、祝士君、孟广军应给付申请人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息103916.60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代理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353元,合计121269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希凤、祝士君、孟广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跃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