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8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8519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戴放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戴放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初8519号 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国际中心小区内。 被告戴放一,男,汉族,1959年3月10日生,住宜兴市,现住宜兴市(氿滨国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戴放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业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 芳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储江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