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2002执1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绍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李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资阳市恒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志芬,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绍军,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绍军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896.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合法收入289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建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