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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4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赵茫茫与梁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茫茫,梁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947号原告:赵茫茫,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军,沭阳县钱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雪峰,居民。原告赵茫茫诉被告梁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赵茫茫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茫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原告已预交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员陈东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宏虹书记员  胡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