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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行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学华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191行初276号原告张学华,女,汉族,1957年4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喻雷,国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学华诉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华于2016年10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张学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华撤回对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