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敏与曾旭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敏,曾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范敏被执行人:曾旭民本院在执行范敏与曾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