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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敏与曾旭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敏,曾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范敏被执行人:曾旭民本院在执行范敏与曾旭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