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凤云与杨玉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云,杨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229号申请执行人:郭凤云,女,1957年4月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杨玉保,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聊东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玉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玉保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玉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杨玉保的案款***万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玉保的案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