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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3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郭凤云与杨玉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云,杨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3229号申请执行人:郭凤云,女,1957年4月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杨玉保,男,1957年8月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聊东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玉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玉保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玉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杨玉保的案款***万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玉保的案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