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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605号,申请执行人祝呈长、陈昌华与被执行人欧俊平等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华,祝呈长,黄官泉,杨敏,曾永能,张宗达,欧俊平,雷江勤,胡维坤,陈金华,黎忠华,陈国标,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605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华,男,居民。申请执行人:祝呈长,男,公务员。被执行人:黄官泉,男,公务员。被执行人:杨敏,男。被执行人:曾永能,男,居民。被执行人:张宗达,男,居民。被执行人:欧俊平,男,居民。被执行人:雷江勤,男,农民。被执行人:胡维坤(又名胡大芬),男,农民。被执行人:陈金华,男,居民。被执行人:黎忠华,男,公务员。被执行人:陈国标,男,农民。被执行人:彭江,男,职员。本院在执行陈昌华、祝呈长与黄官泉、杨敏、曾永能、张宗达、欧俊平、雷江勤、胡维坤、陈金华、黎忠华、陈国标、彭江合伙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一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案件中,被执行人黄官泉、杨敏、曾永能、张宗达、欧俊平、雷江勤、胡维坤、陈金华、黎忠华、陈国标、彭江应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昌华、祝呈长现金4908.46元、16361.52元、16361.52元、8180.76元、63779.2元、4090.38元、15889.78元、8180.76元、4090.38元、50876.63元、8180.76元,现被执行人黄官泉、黎忠华、雷江勤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欧俊平、张宗达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敏、曾永能、胡维坤、陈金华、陈国标、彭江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杨敏、曾永能、胡维坤、陈金华、陈国标、彭江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敏、曾永能、胡维坤、陈金华、陈国标、彭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