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良与乔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乔荣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1430号原告:周良。男,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荣林。男,199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周良与被告乔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周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良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