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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3338朱洪林与陈文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林,陈文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338号申请执行人朱洪林,男,1956年2月22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陈文法,男,195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朱洪林与被执行人陈文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2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陈文法应当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十日内给付朱洪林4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本案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洪林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26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苏 亮执行员  王序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 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