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终13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大川饲料有限公司与吴金泉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3844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金泉,广州市番禺区大川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3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金泉,住广东省罗定市。委托代理人:黄锦萍,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川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张桂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维杰,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吴金泉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大川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大川公司与吴金泉签订《饲料经销合同》,约定大川公司同意吴金泉在云浮市罗定县金鸡镇范围内经销大川公司的大川品牌饲料。合同约定,货款结算及对账为吴金泉货款到大川公司账户后发货;大川公司每月初提供吴金泉上月的对账单,吴金泉核对无误后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大川公司向吴金泉供货。2015年10月31日,大川公司、吴金泉签署《客户对帐单》,载明吴金泉尚欠大川公司截至2015年10月31日止的货款168099元。《客户对帐单》有吴金泉签名及大川公司盖章。大川公司为追讨货款,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吴金泉向大川公司偿还货款168099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大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吴金泉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之日止)。原审法院认为:大川公司、吴金泉签订的《饲料经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大川公司依约供货后,吴金泉应依约支付货款。现吴金泉尚欠大川公司货款168099元,有《客户对帐单》予以证明,双方亦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吴金泉欠款未付,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大川公司要求吴金泉付清欠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法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吴金泉货款到大川公司账户后才发货,而双方实际交易中是采取了先交货后再付款方式,属于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的变更,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可自大川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吴金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川公司支付货款168099元。二、吴金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8099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5月9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大川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881元由吴金泉负担。判后,吴金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经销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虽合同约定吴金泉货款到大川公司账户后才发货,而双方实际交易中是采取了先交货后再付款方式。且在《客户对帐单》上亦未有违约金一项的约定,因此,原审判决吴金泉支付违约金有误。吴金泉因此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吴金泉在本案中无需向大川公司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大川公司负担。大川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经审理,本院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大川公司、吴金泉签订的《饲料经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是:原审法院对于违约金的处理是否恰当?根据《客户对帐单》,可以认定吴金泉欠款的事实在双方签署《客户对帐单》时,货款金额已经确定。吴金泉理应履行付款义务,吴金泉直至诉讼发生仍未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大川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但吴金泉拒付货款形同占用大川公司的资金,大川公司要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合理。由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改变了付款的约定,付款期限不能以合同约定为准。原审法院遂自大川公司起诉之日起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吴金泉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金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革花审判员  张朝晖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永娟尤志华蔡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