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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俊龙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俊龙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俊龙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王蕴华,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郑继运,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俊龙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牡丹江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四日书记员  白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