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韦文吉、谢宝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吉,谢宝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28刑初13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文吉,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壮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2015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抓获,次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谢宝贵,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仫佬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在广东省深圳市石观工业区被抓获,次日被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芷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唯淞、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底至5月中旬,被告人韦文吉单独及伙同被告人谢宝贵流窜至贵州省、湖南省等地实施三起盗窃事实,共盗得人民币83000余元。1.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韦文吉窜至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4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韦文吉闲逛至该县龙坪镇福乐多超市二楼西南侧洗衣液展览区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推车内放有一塑料袋(内装有钱包),后乘黄某某挑选货物之机,将该塑料袋盗走,离开超市后,被告人韦文吉将钱包内的人民币6000余元据为己有,将钱包及银行卡等物品丢弃在路边。5月1日,被告人韦文吉用其中的3299元购买了一台oppoR9plus手机。2.2016年5月初,被告人韦文吉窜至贵州省榕江县车江乡。5月13日晚,被告人韦文吉携带撬棍等工具在该县城寻找盗窃目标,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文吉在该县城的榕城小区发现“世纪金尊”KTV的玻璃门是从外面用U型锁锁的,使用撬棍将门锁撬开,发现KTV前台有一个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将保险柜存放的人民币盗走,随后撬开KTV前台后的库房,将库房门后的挂包内的人民币盗走,共盗得人民币22000余元。3.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韦文吉窜至湖南省怀化市,在怀化市鹤城区与被告人谢宝贵会合伺机盗窃。被告人韦文吉在怀化市鹤城区购买液压剪、丝袜、手套等作案工具,因在怀化市鹤城区未找到合适盗窃目标,5月20日,两被告人又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经过踩点,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携带撬棍、液压剪、手套等作案工具,通过惠康超市南侧楼道来到超市二楼,使用撬棍破坏超市二楼消防通道口进入超市内,继而破坏超市财物室防盗门,进入财务室后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将保险柜中存放的人民币55000余元盗走。当晚,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逃离芷江县城。被告人韦文吉分得赃款28000余元,被告人谢宝贵分得赃款27000余元。案发后,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韦文吉处扣押赃款16744.6元、oppoR9plus手机一部,从被告人谢宝贵处扣押oppoR9plus手机一部。2016年10月11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将依法扣押的赃款16744.6元退还被害人张某某。公诉人就上述指控出示了撬棍、液压剪、手套等作案工具等物证、宣读了书证被告人的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宣读了证人杨某某、刘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指认笔录及出示了照片、播放了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被告人韦文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谢宝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同等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韦文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底至5月中旬,被告人韦文吉单独及伙同被告人谢宝贵流窜至贵州省、湖南省等地实施三起盗窃事实,共盗得人民币83000余元。1.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韦文吉窜至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4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韦文吉闲逛至该县龙坪镇福乐多超市二楼西南侧洗衣液展览区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推车内放有一塑料袋(内装有钱包)后,乘黄某某挑选货物之机,将该塑料袋盗走,离开超市后,被告人韦文吉将钱包内的人民币6000余元据为己有,将钱包及银行卡等物品丢弃在路边。5月1日,被告人韦文吉用其中的3299元购买了一台oppoR9plus手机。2.2016年5月初,被告人韦文吉窜至贵州省榕江县车江乡。5月13日晚,被告人韦文吉携带撬棍等工具在该县城寻找盗窃目标,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文吉在该县城的榕城小区发现“世纪金尊”KTV的玻璃门是从外面用U型锁锁的,使用撬棍将门锁撬开,发现KTV前台有一个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将保险柜存放的人民币盗走,随后撬开KTV前台后的库房,将库房门后的挂包内的人民币盗走,共盗得人民币22000余元。3.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韦文吉窜至湖南省怀化市,在怀化市鹤城区与被告人谢宝贵会合伺机盗窃,被告人韦文吉在怀化市鹤城区购买液压剪、丝袜、手套等作案工具,因在怀化市鹤城区未找到合适盗窃目标,5月20日,两被告人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经过踩点,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携带撬棍、液压剪、手套等作案工具,通过怀化惠康贸易有限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惠康超市)南侧楼道来到超市二楼,使用撬棍破坏超市二楼消防通道口进入超市内,继而破坏超市财物室防盗门,进入财务室后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将保险柜中存放的人民币55000余元盗走。当晚,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逃离芷江县城。被告人韦文吉分得赃款28000余元,被告人谢宝贵分得赃款27000余元。后被告人谢宝贵用分得的赃款购买了一台oppoR9plus手机。案发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从被告人韦文吉处扣押赃款16744.6元、oppoR9plus手机一台,从被告人谢宝贵处扣押oppoR9plus手机一台。2016年10月11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将依法扣押的赃款16744.6元退还被害人惠康超市。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物证撬棍2根、手套2副、液压剪1个、银行卡2张、背包1个、oppoR9plus手机2部,证实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实施盗窃行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及赃物情况。2.书证公安系统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3.户名为谢宝贵的6217***************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1份,证实2016年5月24日(惠康超市案发第二天)该账户以3000元现金开卡的事实。4.户名为谢宝贵的6212***************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账户清单1份,证实2016年5月24日(惠康超市案发第二天)该账户分别异地现存9800元、9900元的事实。5.户名为韦文吉的6058***************账户清单1份,证实2016年4月30日(福乐多超市案发第二天)该账户在贵阳市鸿通城营业所自助银行分两次存入3500元、1100元,2016年5月14日(世纪金尊KTV案发第二天)在怀化嫩溪垅营业所自助服务区分两次存入10000元、2000元,2016年5月25日(惠康超市失窃案第二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分行营业部自助服务区存入3300元的事实。6.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95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韦文吉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26日被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的事实。7.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芷公(刑)扣字[2016]0086号、0091号、0092号、0141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对位于广西罗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号的被告人韦文吉家中搜查到的作案工具、银行卡、被告人韦文吉网购作案工具的快递运单、两名被告人使用赃款购买的手机、所得赃款16744.6元予以扣押以及将扣押的赃款16744.6元发还给被害人惠康超市的事实。8.快递运单1份,证实被告人韦文吉5月15日前在网上购买作案工具液压剪,通过快递邮寄至怀化市鹤城区的事实。9.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杨卓、陈晓龙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1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广东省深圳市石观工业区将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抓获的事实。10.惠康超市出具的《日客单分析》,证实2016年5月22日,惠康超市日营业额为51500.39元的事实。11.证人雷某某、补某某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5月21日,雷某某从银行取款49900元,在芷江惠康超市交给补某某,补某某随即将钱存放在超市保险柜内的事实。12.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5月21日雷某某从工商银行账户取款49900元的事实。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惠康超市安防系统报警两次的情况,巡逻中发现两个背背包的可疑男子从东方明珠的楼梯间走下来。事后得知惠康超市保险柜被盗的事实。1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2日晚,惠康超市被盗,卷闸门及保险柜被撬。存放在超市办公室的保险柜下层的当日5万余元营业款被盗的事实。1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2时许,两名一胖一瘦背着双肩包、操外地口音,自称广东湛江人的男子乘坐王某某的摩托车赶往怀化的事实。16.证人补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2日晚上惠康超市被盗的事实。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3日贵州省榕江县车江乡的“世纪金尊”KTV失窃,KTV内的保险柜及仓库被撬,保险柜中存放的现金及仓库门后挂着的皮包中现金被盗的事实。18.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9日10时许其妻子黄某某在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福乐多超市被盗走一个黄色长方形钱包,钱包内现金被盗的事实。1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早上发现超市财务室被盗,通过监控视频发现2016年5月23日凌晨1点,两名戴纱帽、手持撬棍的男子以撬门的方法进入惠康超市,撬坏保险柜将柜内存放的现金盗走的事实。20.被害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3日,世纪金尊失窃。通过监控视发现凌晨5点30分一个人拿着手电筒的人,撬坏玻璃大门锁进入KTV。将保险柜撬开,盗走保险柜存放的现金的事实。21.被害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某2016年4月29日在福乐多超市被盗走一个黄色稻草人牌的钱包,钱包内的现金被盗的事实。22.被告人韦文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①2016年4月下旬,被告人韦文吉窜至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4月29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韦文吉闲逛至该县龙坪镇福乐多超市二楼西南侧洗衣液展览区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的手推车内放有一塑料袋(内装有钱包)后,乘黄某某挑选货物之机,将该塑料袋盗走,离开超市后,被告人韦文吉将钱包内的人民币6000余元据为己有,将钱包及银行卡等物品丢弃在路边。5月1日,被告人韦文吉用其中的3299元购买了一台oppoR9plus手机。②2016年5月初,被告人韦文吉窜至贵州省榕江县车江乡。5月13日晚,被告人韦文吉携带撬棍等工具在该县城寻找盗窃目标,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文吉在该县城的榕城小区发现“世纪金尊”KTV的玻璃门是从外面用U型锁锁的,使用撬棍将门锁撬开,发现KTV前台有一个保险柜,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将保险柜存放的人民币盗走,随后撬开KTV前台后的库房,将库房门后的挂包内的人民币盗走,共盗得人民币22000余元。③2016年5月17日,被告人韦文吉窜至湖南省怀化市,在怀化市鹤城区与被告人谢宝贵会合伺机盗窃,被告人韦文吉在怀化市鹤城区购买液压剪、丝袜、手套等作案工具,因在怀化市鹤城区未找到合适盗窃目标,5月20日,两被告人又窜至芷江侗族自治县县城。经过踩点,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携带撬棍、液压剪、手套等作案工具,通过惠康超市南侧楼道来到超市二楼,使用撬棍破坏超市二楼消防通道口进入超市内,继而破坏超市财物室防盗门,进入财务室后使用撬棍撬开保险柜,将保险柜中存放的人民币55000余元盗走。当晚,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逃离芷江县城。被告人韦文吉分得赃款28000余元,被告人谢宝贵分得赃款27000余元的事实。23.被告人谢宝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谢宝贵应被告人韦文吉之邀来到怀化市共谋实施盗窃。因市区安保系统完善,两名被告人遂窜至芷江镇。通过踩点。5月23日凌晨1时许,携带撬棍、液压剪、手套等作案工具,通过惠康超市隔壁楼道来到超市二楼,使用撬棍破坏超市二楼卷闸门进入超市内,后又破坏超市财物室房门,进入财务室,期间超市报警器响起,两名被告人曾逃离现场一次,后又返回继续实施盗窃,使用撬棍、螺丝刀等工具将保险柜撬开,将保险柜中存放的55000余元现金盗走。得手后搭乘摩托车逃离芷江县城。事后,被告人韦文吉分得赃款28000余元,被告人谢宝贵分得赃款27000余元。后被告人谢宝贵用分得的赃款购买了一台oppoR9plus手机的事实。24.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勘查号K4312280000002016050050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贵州省罗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勘查号K522728100000201605002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勘查号K5226321100002016050090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实施盗窃行为的现场情况。25.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26.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搜查笔录,证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杨华、杨卓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村某号韦文吉的家进行搜查,从韦文吉二楼东侧睡房床侧的衣柜内查获一个黑色背包、三副手套,从靠窗的衣柜中查获一个液压剪,从中间衣柜底层的抽屈中发现现金和硬币(3944.6元),从床铺靠墙夹缝的地上查获两根撬棍,在床铺的凉席下查获一张中国银行卡的事实。27.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实施盗窃行为的经过以及离开作案现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文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谢宝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起同等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二被告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文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对被告人韦文吉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对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文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谢宝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三、对被告人韦文吉、谢宝贵用赃款购买的oppoR9plus手机各一台予以追缴。四、对作案工具撬棍、液压剪、背包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庆振审 判 员 韩连周人民陪审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