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王新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王新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被执行人王新财。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与王新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衢江峡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新财支付饲料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金融理财等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天蓬畜业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新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22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何荣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