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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与石银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石银快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周明欢。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伯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银快。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璋。上诉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石银快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彭四海审判员  向 昉审判员  龙声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广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