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2刑初66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刑诉〔2016〕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太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将其室友被害人蔡某放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禾山村宋厝里79号302室床上盒子内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75)盗走,后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中国农业银行杏北支行,在该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将蔡某银行卡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元取走。2016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龙归永兴村长岭东街南三巷3号201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2016年7月15日寄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2016年7月18日被同安警方带回调查。归案后,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临时寄押审批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借记卡交易明细、诉讼文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交纳。)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被害人蔡某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庄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詹华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