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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6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姚银梅与杜成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银梅,杜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6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姚银梅,女,汉族,1970年12月14日生,陕西省吴起县铁边城镇暴城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61970********。被执行人:杜成利,男,汉族,1968年1月1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吴起镇郭畔村村民,现住吴起县洛源街道办刘渠子社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619680********。本院在执行姚银梅与杜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姚银梅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并于2016年7月5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即由被执行人杜成利偿还申请执行人姚银梅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算,从2013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因被执行人杜成利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杜成利名下有陕J206**长城牌机动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该车���登记信息。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杜成利在枣树湾社区有房产一处,房产号为2891,本院已冻结该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查证该房产属于吴起县交通局过境路征迁范围,现正在征迁准备阶段,暂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杜成利所居住的社区及村委会多方查找,均未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姚银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杜成利的具体下落及其它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征得申请执行人姚银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3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