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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532-之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秦碧诉沈夏雪、沈五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碧,沈五一,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陕0922民初532-之3号原告秦碧,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上坝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2423199011240824。。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易,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姬鹏程,陕西省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五一,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北东路795号,身份证号码411302198305010895。。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常征,河南省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雪,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医院家属楼一号楼五层502室,身份证号码612423198508300062。。本院在审理秦碧诉沈夏雪、沈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沈五一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路的中国人民解放军69250部队退伍费90万元进行保全,原告秦碧以石泉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4417、4418、4419号房产提供担保,并提交保证金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秦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五一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9250部队的退伍费90万元,此款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69250部队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以上财产的冻结期为1年,从本冻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冻结期间内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田玮人民陪审员  黄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