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1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景龙与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景龙,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马景龙。委托代理人梁东陵,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虎,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晓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妮,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寇晓钟,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家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景龙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长庆井下技术作业公司、西安长立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长兴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恒立能源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359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陈 元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旭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