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陆科政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0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陆某,男,住云南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陆某途经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0区安乐工业园X栋X楼时,见被害人兰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粤SXXXXJ长安牌面包车后备箱打开,车内后排座有一灰色挎包。被告人陆某见四周无人遂产生盗窃意图,后将被害人灰色挎包偷走离开现场。被告人陆某将盗窃所得挎包内233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现金及一部白色苹果6手机取出后,将挎包丢至新安路与翻身路交汇处一垃圾桶内。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30元。后被告人陆某在安乐工业园附近被抓获,抓当场缴获赃物手机及233元现金(已发还)。本院意见被告人陆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 决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少华(兼)书 记 员 张 思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