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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代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02刑初442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2016年3月17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6)第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代某从2015年5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在无任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底在宝塔区后仁台村韩某某手中购进甲醇43200公斤,价值77760元;2016年3月在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村拓某某手中购进甲醇2000公斤,价值人民币4400元;后将购进的甲醇共计45200公斤、价值人民币82160元兑进水进行销售,分别销售至安塞县建华寺愣娃娃自助火锅店、安塞县徐家沟乡村柴火鸡饭馆、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富源祥牛肉酸汤饺子馆等多处,经营数额达98857.2元,案发后现场扣押甲醇800斤。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5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代某在无任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底在宝塔区后仁台村韩某某手中购进甲醇43200公斤,价值77760元;2016年3月份,在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村拓某某手中购进甲醇2000公斤,价值人民币4400元;后将两次购进的甲醇共计45200公斤、价值人民币82160元兑水进行销售,分别销售至:①安塞县建华寺愣娃娃自主火锅店销售甲醇7200公斤,销售金额18000元;②安塞县徐家沟村柴火鸡饭馆销售甲醇3200公斤,销售金额8400元;③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手工扯面馆销售甲醇1800公斤,销售金额4050元;④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重庆鱼庄销售甲醇2800公斤,销售金额5600元;⑤延安市白塔区市场沟富源祥牛肉酸汤饺子馆销售甲醇9000公斤,销售金额16200元;⑥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锦园肥牛养生火锅店销售甲醇1500公斤,销售金额3450元;⑦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蒙华铁路项目部餐厅销售甲醇5190公斤,销售金额16456元;⑧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崖里坪村幼儿园销售甲醇1296公斤,销售金额2916元。即以上共计销售甲醇31986公斤,销售金额75072元。案发后,现场扣押甲醇800斤。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而且有受案情况登记、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买卖甲醇的收款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的办案说明,以及证人韩某某、拓某某、李苗苗的、峁延伟、安平、梁建、段强强、刘继强、闫新辉、李丹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代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任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甲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代某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依法扣押甲醇800斤,因未随案移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袁   羊审 判 员 张 凌 越人民陪审员 石 洁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