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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九台区。刘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75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