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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晓侠与施健、陆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侠,施健,陆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622号原告陈晓侠。被告施健。被告陆春燕,1979年1月28日。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侠与被告施健、陆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2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晓侠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赛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