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晓侠与施健、陆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侠,施健,陆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6622号原告陈晓侠。被告施健。被告陆春燕,1979年1月28日。本院受理原告陈晓侠与被告施健、陆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92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4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晓侠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赛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