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2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晶妹肖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晶妹肖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368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晶妹肖某,别名萧晶妹,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澳门幕拉市大马路10楼B区,现住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晶妹肖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斌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晶妹肖某及其辩护人谢春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肖晶妹肖某因情感纠纷,持一把陶瓷刀到珠海市莲花路亮珠广场伊甸园酒吧台,趁在该酒吧台内的被害人陈某不备,捅伤其后背,致被害人陈某左侧创伤性血气胸。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肖晶妹肖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肖晶妹肖某带回公安机关处理。当日被告人肖晶妹肖某因伤害他人身体,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3月8日,被告人肖晶妹肖某在拱北口岸过关时,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肖晶妹肖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晶妹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查获经过、通行证信息、彩超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涉外案件人员基本情况表、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书、拱北口岸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晶妹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晶妹肖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晶妹肖某虽系2015年11月17日案发后,一直留在现场,直至民警到现场处理,并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后因初步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未达轻伤,公安机关仅对被告人肖晶妹肖某做了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拘留期满后,被告人肖晶妹肖某离开拘留所,但在2016年3月8日过关时,因其被上网追逃,被边检民警查扣,并移交拱北口岸分局处理。从上述经过可以看出,被告人肖晶妹肖某虽是2016年3月8日因被上网追逃,在拱北口岸被抓获,但此结果不是其个人原因导致,其是在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离开,其个人没有逃避司法机关抓捕的主观意思表示。被告人肖晶妹肖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晶妹肖某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陈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肖晶妹肖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晶妹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峰人民陪审员  梁培德人民陪审员  谢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雪婷郑悦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