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北方房屋置换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不履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方房屋置换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北方房屋置换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不履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高人社监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3097号申请执行机关大连高新技术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69601460-2,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源波,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长征,男,系该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建,男,系该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北方房屋置换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滨。被执行人北方房屋置换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不履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高人社监罚[2015]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作出(2016)辽0211行审14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北方房屋置换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不履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一案已立案执行,本案系重复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高新技术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群审判员 刘明月审判员 刘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