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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胥伸兵、李咏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胥伸兵,李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董事长。被执行人胥伸兵。被执行人李咏梅。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胥伸兵、李咏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胥伸兵、李咏梅名下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和本院其他案件多次冻结,被执行人胥伸兵、李咏梅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