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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友洪与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友洪,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5民初1328号原告胡友洪。被告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75719166-2。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法定代表人邓几明,该所主任。原告胡友洪诉被告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友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律师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昭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协议约定了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且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另外,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友洪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宇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