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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3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梅红与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陈xx,女,汉族。被执行人师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师xx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师xx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师xx在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本息120万元至xx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男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