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3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梅红与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3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陈xx,女,汉族。被执行人师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师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师xx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师xx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师xx在山西xx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本息120万元至xx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天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原男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