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月来与梁豪运、容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来,梁豪运,容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208号原告:梁月来,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3185。被告:梁豪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容锦萍,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月来诉被告梁豪运、容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月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豪运、容锦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月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梁月来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