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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月来与梁豪运、容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来,梁豪运,容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3208号原告:梁月来,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身份证号码:×××3185。被告:梁豪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容锦萍,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月来诉被告梁豪运、容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月来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豪运、容锦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月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月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梁月来负担。审判员  邵伟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