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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5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XX泽与XX己、夏明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泽,XX己,夏明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1083号原告XX泽,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吕寨镇指挥屯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王青帅,男,系原告XX泽之子,住临西县。被告XX己,男,汉族,1965年8月5日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吕寨镇指挥屯村人,现住。被告夏明梅,女,现年51岁,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吕寨镇指挥屯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XX泽诉被告XX己、夏明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泽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泽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