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5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XX泽与XX己、夏明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泽,XX己,夏明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1083号原告XX泽,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吕寨镇指挥屯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王青帅,男,系原告XX泽之子,住临西县。被告XX己,男,汉族,1965年8月5日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吕寨镇指挥屯村人,现住。被告夏明梅,女,现年51岁,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吕寨镇指挥屯村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XX泽诉被告XX己、夏明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泽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泽负担。审判员 任延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 心 来源:百度“”